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6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號(偵查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緝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緩刑宣告業經撤銷確定,且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