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92號聲請人 林伯樵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及第113條、非訟事件法第17
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其為攏來街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未陳報就任日期及檢具清算人資格證明、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迄未補正,本件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得待備齊全部相關文件後,再重新具狀聲請,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拘束,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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