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語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毒偵緝字第82號、8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語馨(以下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7429公克、0.7905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5月7日2時2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107年8月1日14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6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各為0.7429公克、0.790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送驗數量:0.7465公克、驗餘淨重:0.7429公克;送驗數量:0.7914公克、驗餘淨重:0.7905公克)鑑驗結果,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201號鑑驗書、107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7年度核交字第2541號卷第3頁、107年度核交字第3849號卷第4頁)。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及吸管1支,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107年度安保字第848│││(含外包裝袋1│送驗數量:0.7465公克│號編號1,│││只)│驗餘淨重:0.7429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甲基安非他命│1包,│107年度安保字第1210│││(含外包裝袋1│送驗數量:0.7914公克│號編號1,│││只)(內含吸管│驗餘淨重:0.7905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支)││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