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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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4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和解筆錄95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告甲○○(詳卷)被告乙○○(詳卷)上列當事人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 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檢察官魏正杰書記官郭勝華通譯范毓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三萬六千元,其給付方法為96年6月30日前清償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易字第233號乙○○傷害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郭勝華審判長林海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