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銓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依前開規定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