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交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交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雖具狀表示其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且因此次車禍
受傷無法工作,及需照顧年老的祖父母等情,惟本院審酌被
告所犯之罪為公共危險罪,該罪係抽象危險犯,不必產生具
體危險或實害,被告雖坦承犯行並以上開主張請求緩刑,然
酒後不得駕車為眾人所週知,被告明知故犯,視其他用路人
之生命、身體如無物,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尚屬適當
,以足使被告知所警惕,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14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15 日
書記官鄭國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