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債務人鉉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謙 和即 賴志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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