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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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 劉新棕
廖菊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 律師被告 方榮福 即寰宇溫泉美食館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郭姿君 律師被告 游騰
鄭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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