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99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許聿如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四聯本聯附卷(收據號碼:107年審字第5798號)之綠色收據正本乙份,以供本院附卷收執。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