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原名 方麗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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