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茂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茂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茂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
105年10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巫茂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3及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受刑人巫茂林105年11月1日刑事聲請書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巫茂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4日│103年2月14日前某時│103年7月21日││││至103年2月14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毒│桃園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82號│偵字第782號│偵字第126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5│103年度審訴字第115│104年度審訴字第522││實││0號│0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4年7月6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11月17│誤載為103年11月17│││││日)│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5│103年度審訴字第115│104年度審訴字第522││判││0號│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17日│103年11月17日│104年7月27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10月22│誤載為103年10月22│││││日)│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桃園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43號(編號1│字第8943號(編號1│字第11118號(編號1│││至4曾定刑2年8月)│至4曾定刑2年8月)│至4曾定刑2年8月)│└─────────┴─────────┴─────────┴─────────┘附表:受刑人巫茂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4年10月││││(5次)││├─────────┼─────────┼─────────┼─────────┤│犯罪日期│103年7月21日│103年4月19日、│103年5月13日││││103年4月20日、│││││103年4月23日、│││││103年4月25日、│││││103年5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6號│字第19482、22510、│字第19482、22510、││││22508號、103年度毒│2250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061號│偵字第20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22│104年度上訴字第144│104年度上訴字第144││實││號│0號│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6日│105年2月3日│105年2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22│105年度台上字第245│105年度台上字第245││判││號│7號│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119號(編號1│執字第15493號(編│執字第15493號(編│││至4曾定刑2年8月)│號5至7曾定刑10年10│號5至7曾定刑10年10││││月)│月)│└─────────┴─────────┴─────────┴─────────┘附表:受刑人巫茂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2次)│││├─────────┼─────────┼─────────┼─────────┤│犯罪日期│103年6月5日、│││││103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482、22510、│││││2250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06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4││││實││0號││││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3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45││││判││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執字第15493號(編│││││號5至7曾定刑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