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779號債權人 謝福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婷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提出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據)。
二、債務人陳婷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