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61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乙○○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6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