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50號聲請人 陳睿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警局報案證明之本票號碼355802、258290、258289、258291號與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不符,請更正。(已上事項更正後,請提出更正後之報案證明影本,影本須加蓋派出所戳章。)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發票人)之警局報案證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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