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3號債權人 凌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彥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凌宇」或「安寶角鋼有限公司」?
(因依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與所附證據所示,債權人似應為安寶角鋼有限公司)。
㈡提出貨款45,500元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