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債權人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胖子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業於108年3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203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OKIHARU牌洗碗機乙台(型號OKI-44)債務人出售予第三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