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偕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姿華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吳晉賢 律師被告 劉子鵬
陳弘雄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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