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98年4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1日(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縮刑期滿日為99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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