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99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原告與被告 蔡居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