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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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債權人 徐榮駿 債務人 趙天佑 債務人 徐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00,000元│108年4月8日起至│6%│無│無││││清償日止││││├─┼─────────┼──────────┼──────┤│││2│1,300,000元│108年4月8日起至│6%││││││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