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30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務 人 廖旻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旻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7日止累計103,816元正未給付,其中101,458元為消費款;2,35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1 │7,104 元 │108年7月8日起至 │7.04% │無 │無 ││ │ │清償日止 │ │ │ │├─┼─────────┼──────────┼──────┤ │ ││2 │19,292 元 │108年7月8日起至 │14.54% │ │ ││ │ │清償日止 │ │ │ │├─┼─────────┼──────────┼──────┤ │ ││3 │75,062 元 │108年7月8日起至 │15% │ │ ││ │ │清償日止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