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陳玉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陳玉蟾於(1)民國91年12月27日(2)民國92年05月14日(3)民國91年10月18日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2)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3)1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00(0)00(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均有借據暨約定書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3,743元│108年7月5日起至│14.25%│無│無││││清償日止││││├─┼─────────┼──────────┼──────┤│││2│52,963元│108年7月5日起至│15%││││││清償日止││││├─┼─────────┼──────────┼──────┤│││3│9,857元│108年7月5日起至│20%││││││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