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平義交通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鄭明榮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四十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法官鍾華
法官林政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