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筱雯 被上訴人 鄭旭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於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萬8,33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則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