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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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林彥志 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林進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5月10日死亡,未知其生前有無負債及負債金額為若干,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即繼承人,為保權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被繼承人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請求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爰依民法第115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請求准予法定繼承並為公示催告等情,核屬其他繼承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4項第9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