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美葉黃慶榮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佳騰 即黃慶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慶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