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45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親即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樹林市○○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5年4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