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桃簡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榮勇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被告高榮勇於民國97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上字第
2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構成累犯)。」應更正為「被告高榮勇於民國97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
7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上字第2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8年9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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