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 黃桂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自96年9月起受被告僱用,被告於99年8月17日非法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未來受僱存續期間並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以10年計。再依原告所主張每月薪資2萬2,000元計算,核定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64萬元(計算式2萬2,000元×12月×10年=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