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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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8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家德

郭真霓

被告 王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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