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相對人 楊美蝶 相對人 趙清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7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呂清旭 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3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1月10日起至89年1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呂清旭於87年1月7日向聲請人購地,買賣契約之總價金為405,000,000元,就尾款135,000,000元部分,已約定案外人呂清旭應於88年12月1日清償完畢,詎料案外人呂清旭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不動產賣賣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債務人呂清旭於92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本院93年度財管更字第2號選任 朱昭勳 律師為呂清旭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以101年9月14日、101年10月19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164字第20603、23534號函,通知相對人楊美蝶、趙清澄及債務人呂清旭之遺產管理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101年10月9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遺產管理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芎林鄉│上山││77-1│建│││815.00│全部│趙清澄所有│├──┼───┼────┼────┼────┼─────┼─┼──┼──┼──────┼──────┼───────┤│2│新竹縣│芎林鄉│上山││77-284│建│││112.00│全部│楊美蝶所有│├──┼───┼────┼────┼────┼─────┼─┼──┼──┼──────┼──────┼───────┤│3│新竹縣│芎林鄉│上山││77-289│建│││172.00│全部│楊美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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