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0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上訴人 陳永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