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朴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泰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泰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前科,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本案被告在其住處前為警盤查後,發現其為毒品人口,被告即向員警坦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員警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被告於尿液檢驗結果出爐前,復於當日警詢時主動坦承有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佐,故於被告主動為上開供述前,員警並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有本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至為灼然,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恐嚇取財得利、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前科,素行不良,已因施用毒品,前後經觀察、勒戒及判處徒刑,仍不知戒除,又施用第二級毒品,殊值非議,惟施用毒品僅係自戕行為,尚未因此另犯他案,危及他人之財產、生命安全,犯後亦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李秋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毒偵字第2032號││被告陳泰忠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嘉義縣六腳鄉潭墘村 潭子 墘32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陳泰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朴││簡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9月29日17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0月3日12時30分許在上址前為警盤查而││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泰忠於警詢時坦白承認,且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檢察官柯文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書記官汪建宏││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注意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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