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2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澤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澤輝於民國93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1日止累計64,608元正未給付,其中63,354元為本金;1,109元為利息;1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慧玲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2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澤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63354││4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