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徐玉玲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綾┌─────────────────────────────────────────────┐│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