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宏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108,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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