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2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054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佰伍拾壹萬壹仟參佰參拾貳元②貳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①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②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②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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