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陳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創立生物科技│台灣企銀台東分行│99年10月30日│192,504元│AY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