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 張先知 被告 謝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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