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進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進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進星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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