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 梁偉嘉 被告 曾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