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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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6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6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觀諸各該編號宣告刑欄之記載,顯係誤寫、誤算,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