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署押等2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②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98年8月26日1時許│98年8月26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029號│5003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7號│98年度虎簡字第291號││事├───┼───────────┼───────────┤│實│判決│99年3月24日│98年12月10日││審│日期│││├─┼───┼───────────┼───────────┤││法院│同│同││確├───┼───────────┼───────────┤│定│案號│上│上││判├───┼───────────┼───────────┤│決│判決確│99年4月8日│99年1月7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743號│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