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富凱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富凱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
7日以101年度易字第6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
2年確定,本案所涉犯罪之協商內容仍為緩刑之合意,顯有不當。從而,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