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建忠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年度審簡字第2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850號、本院
104年度審易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104年3月5日│104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第722、1045、10│第722、1045、10│││││46號│4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實││273號│850號│85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2日│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決││273號│850號│850號││├─────┼────────┼────────┼────────┤││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14日│└──┴─────┴────────┴────────┴────────┘┌────────┬────────┬────────┬────────┐│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調偵字第│││││第722、1045、10│1521號│││││4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實││850號│2114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28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決││850號│2114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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