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5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遷移住址故未到庭,且聲請人有固定工作,並無逃亡之虞,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51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並已於97年11月7日起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現已非屬羈押中,其仍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容有誤會,其聲請自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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