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建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偉聲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偉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新竹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之初勘車馬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之初勘車馬費用新台幣(下同)5千元,有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107年1月15日竹市建師鑑(10703)字第1247-1號函在卷可稽。前裁定命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溫金龍 繳納而未繳,爰命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陳偉聲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