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施榮焜 法定代理人 施政宏 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國107年7月21日刊登於臺灣導報全國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7月21日刊登於臺灣導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年3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普通股│1│886││├──┼───────────────┼─────────────┼──────┼───┼─────┼───┤│0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普通股│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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