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周孫秋香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郭培倚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周孫秋香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收養郭培倚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周孫秋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 郭軍纓 與 李阿珠 所生已成年之被收養人郭培倚(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雙方於99年11月22日訂立書面契約,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暨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且經被收養人之生父母郭軍纓、李阿珠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陳美蓮 對本件收養表示同意等情,業據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母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到庭陳述綦詳,並有前開收養契約書暨同意書及經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之收養同意書在卷可稽。又經本院調查之結果,被收養人平均一個月薪水約5、
6萬元,足以照顧家庭與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尚有工作能力,且另有2名成年子女,故無須被收養人扶養等情,有本院99年12月22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足認本件收養之成立,既非被收養人意圖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亦無不利於本生父母之情事,且本件收養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