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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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附表:被告 湯祚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99年│台灣高等法│99年│││一級毒│徒刑│4月│年度毒偵字│年度訴字第│7月│院99年度上│10月│││品│七月│29日│第3878號│2099號│21日│訴字第3323│19日│││││日││││號││├─┼───┼──┼──┼─────┼─────┼───┼─────┼───┤│二│施用第│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99年│台灣高等法│99年│││二級毒│徒刑│4月│年度毒偵字│年度訴字第│7月│院99年度上│10月│││品│四月│29日│第3878號│2099號│21日│訴字第3323│19日│││││日││││號││├─┼───┼──┼──┼─────┼─────┼───┼─────┼───┤│三│持有改│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99年│板橋地院98│99年│││造槍枝│徒刑│1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9月│年度訴字第│12月││││二年│初某│13105號│2261號│30日│2261號│29日││││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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